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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某房地经纪公司委托代理购房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0-04-09 浏览:8117次

肖某与某房地经纪公司委托代理购房合同纠纷案

被告抗辩理由:

被告只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依据双方的合同,因不可抗力、房主的原因导致不能过户,不视为违约。本案诉争之房不能过户的原因是因为第三人向房主主张了其他债权,导致法院查封了该房产。被告只收取了原告五十八万元,除替原告交纳税费外,其余款项都代原告转交了房主,没有占有原告的房款。因此,不同意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其他费用。

原告代理意见:

房屋不能过户的原因是第三方即房主的原因导致的,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之后原告与被告部门主管之间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告部门主管刘某签署的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视为双方对原合同条款的变更,现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全款服务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部门主管刘某签署的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补充协议有效。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一百一十二万元和服务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八千二百二十五元。

办案总结:

代理人从执行的角度分析,原房主杨某对外负有大量债务,不仅房屋被法院查封,且卖房款已经被其用于偿还耿某的债务,原告向其追回房款的风险比较大,而且还有三万余元的代理费、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无法得到补偿。因此,起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也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本案关键的问题是补充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只有表见代理成立法院才会判决被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和服务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原告代理人的表见代理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对判决没有异议,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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