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与德某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温某与前夫生育一女温女,德某于前妻共生育三子德甲、德乙、德丙。2001年温某与德某赴法国探望温女。在法国期间,德某因病死亡。
原告温某称,德某在法国期间因病死亡,现要求继承德某名下的三居室住房一套,要求分割德某在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股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10万元。
被告德甲、德乙、德丙辩称,三居室住房是德某与前妻购买的房屋,德某前妻去世后,没有析产继承,房屋应是德某与三被告的共有财产,温某不能继承;股票投资是德某用其个人财产投入的,温某不能继承;且温某至今未提供德某死亡的有效证明,故不同意温某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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