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国红的委托,指派我律师担任本案刘国红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有关证据,询问了当事人,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对本案有了更清楚的了解。就被告应当腾出房屋归还原告、返还所收租金一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开庭审理期间,提供2006年7月25日原告刘国红借据两张:11万一张,1万-张。此借条是借贷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与本案无关,被告应另案起诉。
二、被告不能提供借款的来源。在开庭审理期间辩称:此款是借亲戚的 ,具体亲戚地址,姓名,借款金额不能提供。又没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这充分可以说明,借款条存在瑕疵。
三、被告开庭审理中辩称:借给了原告刘国红12万元,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3分计息》后,便返还房屋是无理无据要求,借条上未约定利息 ,不应计利息。被告已收租金6万元,被告并认可。
四、被告提供2006年7月25日两张借条,与本案无关,原告刘国红不需要申请鉴定,只有被告另案起诉后,通过鉴定真伪. 便确认是否应当归还借款。
五、原告在开庭审理期间,提供了三里屯村委会和解协议,和被告收取租赁费证明,被告在庭审期间已认可房屋归原告所有,已认可收取租赁费6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提供借条与本案无关,应另案起诉。《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依据《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支持代理人意见。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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