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上诉人李利姣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六府市庄村委会应给付上诉人征地补偿款的事实认定清楚。
被上诉人李利姣是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村民,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政策依据及我国相关法律,被上诉人依法继承其父亲李小红的承包地的经营权,且在其自身的合法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依法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二、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应成立。
被上诉人的父亲李小红医疗费及丧葬费所欠债务已由李小红房屋的变卖款予以清偿,即使有债务纠纷也是属于被上诉人家庭内部纠纷,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无理由扣押被上诉人的土地补偿款不予以发放。
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被上诉人与李廷云是母女关系,基于同一块土地被征收,一同起诉上诉人六府市庄村委会,无法律上的障碍,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了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证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提起二审属无理缠讼,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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