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1日上午,陕西商南县某小区,9号楼304室的女住户尹某到家门口后,发现未带钥匙,便找了302室的杜某、楼上404室的简某及10号楼的樊某帮忙,并从樊某家找到两块旧窗帘布系成“安全绳”,欲从404室的阳台翻入自己家中。
杜某、简某、樊某称,他们进行了劝阻,但尹某仍将自己系好的窗帘布绑在腰间;当其从404室阳台边沿移开双脚时,两块窗帘布忽然松开,她当即坠楼不幸身亡。
事后,尹某的家人将杜某、简某、樊某到法院,要求3被告承担30%的责任,赔偿104000元。
近日,商南县法院特意在事发社区进行审理此案,希望居民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避免出现不安全事故。当天庭审未有结果,将择期宣判。
2012年11月4日晚8点50分左右,家住张家港某小区301室的高某下班回家,到了家门口突然发现没带钥匙。于是高某来到楼上401室邻居全某家,称想从全某家翻窗回家。全某和家人认为此举具有危险性,作了提醒。但高某坚持要这样做。
见高某态度坚决,全某碍于情面,将高某带到一间卧室让其借道。然而,终不幸还是发生了,高某跳下去的时候,摔到了一楼,当场身亡。
事发后,高某家属认为,如果当时邻居全某及时劝阻高某的行为,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某赔偿40余万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但在当时的情形下,全某有能力阻止高某从事这种危险行为以避免悲剧的发生。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全某同意补偿高某家属12万元。
调解结果出来后,办案法官表示,为邻居提供帮助和阻止邻居从事高度危险行为都应当得到提倡。做好事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拒绝为他人提供一定便利也是做好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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