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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诉xx村村民委员会房产纠纷案

时间:2020-04-09 浏览:5863次

xx医院诉xx村村民委员会房产纠纷案

原告认为:
该院为1998年成立,经城市规划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的,一家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被告为xx村村民委员会,因为对于该土地租赁事宜产生纠纷,为得到非法经济利益,自2002年一直企图占用本院合法使用的土地,谋取个人利益。
《场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表明本合同项下的场地租赁使用权年限为五十年,自1997年10月1日起,到2047年10月1日止。但被告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由此可见,超过部分无效即自合同签约的199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期间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履行合同。被告现想违约,还以暴力的手段损坏了原告房屋、医疗器械、制药设备、药品及院内其它设施,并导致我工作人员受伤。
原告认为被告应挽回对原告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和赔偿重大损失,被告应当:1、将其所拆除的二十间房屋恢复原状(价值20万元,共计400平米,包括:砖房、木料顶、水泥地、木窗、木门);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52950元;3、为挽回原告经济损失、减少不良反应,被告应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认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1997年10月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已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为是自建房屋,即违反了合同约定,非法圈占我村土地,xx村村民委员会已多次通知原告但一直未果。一次是2003年9月23日,告知原告应在2003年9月30日前协商此事,不然一切后果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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