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接受安阳市福星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张海军、韩付强律师作为其与武安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武安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货款纠纷诉讼案件的代理人,通过翻阅卷宗及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及其钢铁分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08年5月27日至6月20日,原告安阳市福星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相继为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供合金63.16吨,其中硅钙钡复合脱氧剂28.06吨、硅铝铁15.2吨、锰吕钛镁精炼渣19.9吨,货款共计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叁佰柒拾贰圆整(374372元)。原告按双方约定及时履行了交付货物、办理增值税等义务,被告武安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收到货物后一直不予给付货款,被告武安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作为其出资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以上事实已有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入库单、过磅单、工商资料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为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且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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